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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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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抗字第 201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