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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1 年台抗字第 58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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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廢
61 年台抗字第 58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