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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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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抗字第 502 號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