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5 14:14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65 年台抗字第 217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65 年台抗字第 21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第 482 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