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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5 年台上字第 85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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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85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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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