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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83 年台上字第 83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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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83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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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69 條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