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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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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382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