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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7 年台上字第 364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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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364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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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