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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83 年台上字第 325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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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325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