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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5 年台上字第 290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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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2908 號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