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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30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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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262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