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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4 年台上字第 256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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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4 年台上字第 2562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