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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0 年台上字第 253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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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253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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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