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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9 年台上字第 2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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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24 號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第 96 條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