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12:15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65 年台上字第 216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216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269 條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35 條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