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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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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2087 號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