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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5 年台上字第 164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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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164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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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 346 條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