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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2 年上字第 96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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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964 號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16 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總則施行時,已逾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