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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8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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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6 年上字第 920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