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9 19:26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6 年上字第 622 號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