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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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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330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