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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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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3184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