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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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8 年上字第 234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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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2343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42 條
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前項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命其提出之文書。
二、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
三、文書之內容。
四、文書為他造所執之事由。
五、他造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事項之表明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