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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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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21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