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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5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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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212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