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17:23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016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