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6:27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542 號
監督寺廟條例 (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 ) EN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