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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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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12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