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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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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8 號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 EN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由法人或團體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檢附變更後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法人或團體取得前項同意後,始得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並應於取得上開負責人變更核准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上開負責人變更核准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副知該法人或團體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停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延長,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一次,期間為一年。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復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復業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復業申請,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及工作人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