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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5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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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0 號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第 4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第 4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