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8 03:26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730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0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 165 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