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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2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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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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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