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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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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8 號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