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5:43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714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4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