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7 08:24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677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65 條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第 457 條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下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