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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63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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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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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