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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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8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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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8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