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6:28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575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5 號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
EN
第 2 條
為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民政機關(單位)。
第 3 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