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5:31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572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