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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5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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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2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64 條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