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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9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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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5 號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1 條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
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但經證明確屬誤裝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