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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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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