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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8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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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86 號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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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7 條
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商標權。
第 38 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註冊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不在此限。
商標註冊事項之變更或更正,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