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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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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8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