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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7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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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9 號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5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原則,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第 12 條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