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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52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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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2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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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