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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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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5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