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5 03:14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88 號
貨物稅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