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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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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50 號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