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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5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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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4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5 條
地方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直轄市地方法院會計室、統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均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統計員,均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第 29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03 條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